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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39255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关于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活动审批制度》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活动工作标准

 学院各系部处室举办的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严格按照《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关于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活动审批制度》执行,会议承办人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处审批部备案后,方可举办相关会议。

 所有科研课题、调研课题申报,均须经过党支部政治把关。课题申报人在上报发展规划前,必须经系部主任审核把关;同时必须经申报人所归属的党支部书记做政治审核把关;审核合格后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报。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申报。

第六条 所有由学院推荐发表或参加种类评奖的论文,均须经系部主任审核把关;同时必须经申报人所归属的党支部书记做政治审核把关;审核合格后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报。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推荐。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举办的学术座谈会、研讨会,要事前由主讲人提供相关资料给主办者进行政治审核,同时报发展规划备案。 

第三章 认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 

第十一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被举报人的身份和性质,发展规划部将认定结论转达学院相关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认定结论对被举报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提交学院,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

学院结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聘、辞退处理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由于不端学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根据规定执行相关处理工作:

(一)学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所作出的处分;

对于违反有关科研项目学术行为规范者,依情节轻重,应当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1至3年内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学院还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通过上述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职衔或荣誉称号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奖励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延迟1至3年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院还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还应根据党纪党规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院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院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章 附  

第十八条  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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